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洛宁县**镇**路**建筑工地大门东50米,将张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白色五羊小公主牌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4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证人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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