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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01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12日决定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洛阳市洛龙区**城**号楼**单元**室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和3盒香烟。

    2、2018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洛阳市老城区**村卫生室将防盗窗撬开后盗走少许现金及天梭牌手表一块,2018年11月15日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价值为2940元。

    3、2018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翻入洛阳市洛龙区**镇**村韩某某家二楼实施盗窃,被韩某某发现后从二楼跳窗逃走。

    4、2018年12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洛阳市洛龙区**镇**路与**交叉口向西**米路北的**大酒店,从挨着路边的厨房窗户翻入酒店内,盗窃现金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洲  陈西远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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