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77********,汉族,现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日因不遵守监视居住规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珠江小学北侧吉林路口对面的中财管道土杂店以购买五金为由趁老板不备将店内电线4盘、空气开关12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85元。
2017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八一桥南头东100米其经营的连塑五金电料商店以购买五金之名,趁老板不备盗窃,将空气开关44个盗走。被盗空气开关共计价值1016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小商品市场对面的吉安南街里的一家五金店以购买五金之名,趁老板不备将两盘电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伊某某陈述;
(1辨认笔录;
(1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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