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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宫某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约40元、港币110元、澳门元10元,一块手表(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不予价格认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约人民币14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协助查询通知书及情况说明、谅解书、照片2张、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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