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楼**号楼**单元**楼东。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左右至2时50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黑色丰田威驰汽车,分别到白城市洮北区白鹤一小区文化东路2胡同4-1号楼附近、白城市洮北区白鹤一小区洮安东路9-2号楼楼下、白城市洮北区白鹤一小区洮安东路5号楼附近,使用抽油管和油桶,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房某某三台捷达车油箱内汽油。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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