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街**号,现住邵武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余某某委托,帮忙确认停放在邵武市**********上一部车牌号为赣******号的******货车的车主及车主的出售意愿。李某某经询问未找到上述货车车主,萌生盗窃念头,趁车辆疏于管理之机,谎称为其老乡所有,将车辆卖给余某某得款人民币400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6月29日,经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认定,由于该车破旧按废铁计算价值人民币6000元。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李某甲、宁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邵价认定【2020】15号关于废铁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盗车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周婷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邵武市*****号,联系电话:1395069****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证据确认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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