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区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阳谷县谷山盛景小区建筑工地,盗窃A楼电缆井内10平方入户电线3000米。经鉴定,价值18000元。
2、2011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阳谷县惠泽园小区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4平方室内灯线4800米。经鉴定,价值11520元。
3、2011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高唐县**关安置回迁楼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5单元2.5平方室内灯线48捆和6单元4平方室内灯线32捆。经鉴定,价值16320元,
4、2011年7月1日前的一天凌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甲、曹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德州市齐河县富华苑小区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10平方入户电线1400米和2.5平方储藏室灯线200米。经鉴定,价值8760元,
5、2011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茌平县贵和家园A区建筑工地,盗窃7号楼前五芯75平方施工电缆98米。经鉴定,价值13720元。
6、2011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甲、曹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茌平县贵和家园B区建筑工地,盗窃7号楼和8号楼管道井内10平方入户铜芯电线30捆。经鉴定,价值18000元。
7、2011年9月17日(农历八月二十)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菏泽市郓城县温馨家园小区建筑工地,盗窃2号楼4*16+1*10型电梯电缆130米。经鉴定,价值6890元。
8、2012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菏泽市成武县邮政小区建筑工地,盗窃两楼间配电室通往工地4*75型供电电缆170米。经鉴定,价值28050元。
9、2012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临清市天鑫小区建筑工地,盗窃8号楼、12号楼、13号楼提升机上3*16+2型五芯电缆360米。经鉴定,价值20520元。
10、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德州市夏津县新站景苑小区建筑工地,查窃工地东墙上4芯16平方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10000元。
11、2012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聊城市高唐县品盛居小区建筑工地,盗窃50平方地泵用电缆线25米、16平方塔吊用电缆线25米、10平方入户电线1188米和10平方电梯线250米。经鉴定,价值11978元。
12、2012年3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菏泽市巨野县**校建筑工地,盗窃图书馆楼BV4平方铜芯电缆线45捆和BV10平方铜芯电线10捆。经鉴定,价值17700元。
13、2012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菏泽市东明县玉皇小区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2号楼五芯25*3+2型铜芯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40500元。
14、2012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菏泽市东明县玫瑰园小区建筑工地,盗窃临街楼16平方铜芯电缆线120米。经鉴定,价值960元。
15、201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菏泽市单县时代广场小区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地下室YJV-4*185+1*95-185型铜芯电缆线10米、YJV-4*150+1*70-150型铜芯电缆线10米、NHYJV-4*70+1*35型铜芯电缆线20米、ZRYJV-4*70+1*35型铜芯电缆线30米、YJV-4*35+1*16-35型铜芯电缆线10米、NHYJV-4*25+1*16型铜芯电缆线30米、ZRYJV-5*16型铜芯电缆线3米、ZRYJV-5*10型铜芯电缆线7米。经鉴定,价值26020元。
16、2012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济宁市北湖新区**庄西北片区建筑工地。盗窃4号楼施工电梯上3*16+2*6型五芯铜芯电缆线200米。经鉴定,价值11400元。
17、2012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殷某某、殷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经事前踩点,在济宁市金乡县金河湾建筑工地,盗窃打桩机上75型4芯动力电缆线80米。经鉴定,价值13200元
18、2012年4月18日前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枣庄市滕州市清河尚城小区建筑工地,盗窃6号楼西侧4*70型铜芯电缆线90米。经鉴定,价值13500元。
19、2012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经事前踩点,在日照市莒县马庄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和4号楼10平方入户铜芯电缆线15盘、4号楼4平方铜芯电缆线22盘。经鉴定,价值14720元。
20、2012年5月1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经事前踩点,在临沂市沂水县金梦圆小区建筑工地,盗窃22-24号楼地下室4芯95平方铜芯电缆40米和4芯70平方铜芯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13800元。
21、2012年5月1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经事前踩点,在临沂市沂水县山水文苑小区建筑工地,盗窃4号楼4平方铜芯电缆21.5盘和2.5平方铜芯电缆3盘。经鉴定,价值6130元。
22、2012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张某某经事前踩点,在潍坊市诸城市龙城龙府小区建筑工地,盗窃5号楼16平方5芯铜芯电缆2根、25平方5芯铜芯电缆3根。经鉴定,价值9720元。
23、2012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张某某经事前踩点,在潍坊市诸城市龙都现代城小区建筑工地,盗窃84号楼4平方铜芯电缆5000米和2.5平方铜芯电缆2000米。经鉴定,价值16600元。
24、2012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某经事前踩点,在潍坊市诸城市**商城**期工程建筑工地,盗窃门头楼BV10平方铜芯电缆1000米和BV16平方铜芯电缆1000米。经鉴定,价值14000元。
25、2012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作某某事前踩点,在淮坊市临朐县东方俪景小区建筑工地,盗窃1号楼、2号楼BV16平方铜芯电缆240米、BV10平方铜芯电缆240米和YJV4*50型铜芯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8360元。
26、2012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某、殷某甲,经事前踩点,在潍坊市临朐县金水苑小区建筑工地,盗窃10号楼施工电梯3*25+2*16型铜芯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2150元。
27、2012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刘某某、殷某甲经事前踩点,在潍坊市临朐县新天地财富广场小区建筑工地,盗窃6号楼BV4平方铜芯电缆45盘(每盘100米)。经鉴定,价值11700元。
28、2012年6月2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殷某某、殷某甲经事前踩点,在潍坊市安丘市中央世家小区建筑工地,盗窃3号楼BV4平方铜芯电缆60盘(每盘100米)。经鉴定,价值1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本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犯殷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盗物品价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且均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中华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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