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袁州区某某某路****门口附近捡拾垃圾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摩托车把手处的车兜内放了一部蓝色华为手机,李某某遂趁四周没人,将该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蓝色华为COL-AL10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被盗手机已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6、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价值1709元手机一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杨黎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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