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陈沟村王某某租住房聊天,得知王某某将金戒指放在电视柜抽屉内,趁王某某洗衣服之机,将王某某金戒指盗走。2020年9月17日王某某要求李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警,李某某将所盗金戒指归还给王某某。经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11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5、检测报告;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法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两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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