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西安市未央区**路**西侧,西安市**工地**。其于2019年11月1日凌晨上班期间,发现工地摆放有扣件,遂临时起意将扣件搬上其驾驶的车辆准备变卖,在其驾驶车辆离开工地寻找废品收购站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提取扣押十字扣件34袋共计1020个,经认定,被盗十字扣件价值人民币4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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