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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室。曾于2000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因盗窃罪被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超市门外,趁人不备,采取自带工具撬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康某某的一辆永久牌深蓝色自行车盗走,后销赃。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4元。

2020年4月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超市东门附近,趁人不备,采取自带工具撬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辆凤凰牌红色锂电池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赃。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59.7元。

2020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超市东门附近,趁人不备,采取自带工具撬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永久牌红色山地自行车盗走,后销赃。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2.3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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