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杉树坪村阳泉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湖南**酒业有限公司为了促进公司生产的开口笑好韵酒的市场销售,在开口笑好韵酒瓶盖内印有微信红包码,以供消费者在消费之后能够获得微信红包。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邵阳市北塔区步步高超市九盛北海店内,发现开口笑好韵酒能够扫码微信红包,于是乘超市内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将超市酒水柜上的开口笑好韵酒私自扭开,然后用手机(号码为:1837390****)注册的微信将邵阳市步步高超市九盛北海店内的27瓶开口笑好韵酒内的微信红包码盗刷走,盗走微信红包86.88元,李某某盗刷微信红包码之后,将拧开的瓶盖的开口笑好韵酒遗留在超市内;2020年5月6日,李某某到邵阳市**路步步高超市内,再次使用同样的方法将超市的5瓶开口笑好韵酒微信红包码盗刷走,盗走微信红包8.52元。之后李某某使用号码为1737382****、1570078****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在湖南全省范围内继续采用同样的方式扫描开口笑好韵酒内的微信红包。经侦查,李某某在湘潭市步步高超市万达店内盗刷开口笑好韵酒41瓶,盗走微信红包78.8元;在湘潭市步步高超市东方红店盗刷开口笑好韵酒17瓶,盗走微信红包40.08元;在湘潭市步步高超市白石店盗刷开口笑好韵酒22瓶,盗走微信红包66.72元;在长沙市步步高红星店盗刷开口笑好韵酒23瓶,盗走微信红包81.36元;在长沙市华润万家超市高桥店盗刷开口笑好韵酒26瓶,盗走微信红包81.12元;在长沙市家乐福超市韶山店盗刷开口笑好韵酒11瓶,盗走微信红包17.04元;在长沙市步步高超市南国店内盗刷开口笑好韵酒18瓶,盗走微信红包73.84元;在长沙市沃尔玛超市雨花亭店内盗刷开口笑好韵酒12瓶,盗走微信红包20.8元;在常德市津市步步高超市盗刷开口笑好韵酒20瓶,盗走微信红包33.96元。以上共计1404.7元。经邵阳市北塔区价格论证中心认证,被李某某破坏的开口笑好韵酒价值8113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肖某甲、娄某某、马某某、戴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廖某某、首某某、李某乙、谭某某、姜某某、肖某乙、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芮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地多次以破坏手段打开白酒盗扫微信红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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