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7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因缺钱用产生盗窃他人手机获利的想法,随后李某某来到市**路地段、双清区地下步行街寻找作案目标,期间其朋友夏某某(在逃)赶来与李某某一起逛街。因未能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李某某带着夏某某一起来到邵水西路邵阳市**附近继续寻找盗窃目标。17时许,李某某发现在附近行走的被害人唐某某背包拉链未拉,包内有台手机,李某某与夏某某遂尾随其后,行至邵阳**区大门口附近时,李某某趁机将唐某某的华为手机从背包内扒走,其后来到五一南路手机店解锁手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了李某某所盗华为手机。经大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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