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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5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千斤沟镇七号村三社21组20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经补查,于2019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9月13日、11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管城回族区21世纪大厦1707房间内,趁被害人丁某某和“浩南”(未查找到被害人)睡觉之机,将丁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VIVO ZL1手机(2018年7月20日以1989元购买)及“浩南”的一部银色VIVO Y66手机盗走。

2、2018年9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金水区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的多友网吧内,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机,将马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OPPO R9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本市金水区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部2号楼11楼楼道处,趁被害人阙某某睡觉之机,将阙某某放在肚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 X2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19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二七区郑州大学第一附院2号楼14楼,趁被害人赵某甲睡觉之机,将赵某甲裤子口袋内的一部华为8X MAX手机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5、2019年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分别趁被害人韩某某、董某某睡觉之机,将韩某某的一部VIVO Y6手机,董某某的一部OPPO R9手机盗走。现赃物均未追回。

6、2019年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之机,将李某乙裤子口袋内的920元现金偷走;后又在1号楼18楼趁被害人石某某睡觉之机,将石某某的一部OPPO R9S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7、2019年2月26时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楼,分别趁被害人邵某某、付某某、赵某乙睡觉之机,将邵某某的一部VIVO Y35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付某某的一部OPPO R17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566元),赵某乙的一部三星SM-A9000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19年3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5楼,趁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机,将曹某某的一部苹果XS MA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40元。现赃物未追回。

9、2019年4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28楼,趁被害人于某某睡觉之机,将于某某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10、2019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26楼,趁被害人郭某某睡觉之机,将郭某某的一部VIVO X21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746元)及一部OPPO R5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114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11、2019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28楼,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将陈某某的一个黄色女士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一部银色VIVO手机。现赃物未追回。

12、2019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分别趁被害人云某某、谷某某的弟弟、赵某丙、刘某某睡觉之机,将云某某的一部红米6pr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752元),谷某某弟弟的一部华为Nova 3i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256元),赵某丙的一部OPPO R11 plus(鉴定价值人民币903元),刘某某的一部OPPO R17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218元)盗走。现赃物均未追回。

13、2019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郑大一附院2号楼20楼,趁被害人车某某睡觉之机,将车某某的一部小米X2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被害人丁某某、马某某、阙某某、赵某甲、韩某某、董某某、李某乙、邵某某、付某某、赵某乙、曹某某、于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云某某、赵某丙、刘某某、车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崔某某、谷某某、李某丙、罗某某、贾某某、连某某、吴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领条、情况说明、指认照片、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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