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3********, 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乡*庄*组,住郑州市惠济区**路*******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19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路**路地铁**号线风水电01标项目工地仓库内存放的电缆线截断盗走,并将该电缆线予以变卖。经被盗工地工作人员计算被盗电缆线长度约28米。经鉴定,被盗的电缆每米价值264元,共计价值约7392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工具进入该工地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该工地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伤情照片、作案时所穿的衣物、被盗电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河南省上蔡县法院刑事判决书、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电线电缆买卖合同、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地点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实施盗窃时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歌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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