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鄱阳县**网吧上网,次日凌晨3时30分,李某某趁被害人吴某甲在网吧躺着睡觉时,将吴某甲放在沙发上充电的OPPO A3型号的手机盗走,之后迅速逃离网吧。天亮之后,李某某将盗来的手机送至吴某乙经营的手机店内进行解锁,6月21日公安机关从吴某乙处将被盗手机予以扣押,并归还给吴某甲。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15元。
2019年6月2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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