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7月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鄱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鄱阳县**网吧上网,次日凌晨3时30分,李某某趁被害人吴某甲在网吧躺着睡觉时,将吴某甲放在沙发上充电的OPPO A3型号的手机盗走,之后迅速逃离网吧。天亮之后,李某某将盗来的手机送至吴某乙经营的手机店内进行解锁,6月21日公安机关从吴某乙处将被盗手机予以扣押,并归还给吴某甲。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15元。

2019年6月2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铮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