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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051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旅馆201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东白村五组被害人宁某某家盗得架子车1辆,后又返回事先已踩点的该组村民刘某某家用盗得的架子车盗走小麦6袋。

2.2019年2、3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三井村五组被害人邢某某家盗得架子车1辆,小麦6袋。

3.2019年9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凤鸣镇温家村七组被害人史某某家盗得小麦7袋、珍品猴王香烟5盒(价值55元)、架子车1辆。

4.2019年9、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十一组被害人闫某某家盗得白色运动鞋1双、银镯子1对。

5.2019年9、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朱家塬村三组被害人朱某某家盗得白色绿驹牌电动车1辆(价值1243元),后以300元销赃于凤翔县彪角镇雅迪电动车经销部李某某行政处罚),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19年9、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凤鸣镇刘家塬村七组被害人周某某家盗得酒2瓶,红色绿驹电动车1辆(价值784元),后以260元销赃于凤翔县横水镇占民收购站付某某(行政处罚),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7.2019年1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淡村三组被害人焦某某家盗得小麦7袋、架子车1辆。

8.2019年1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刘家塬村三组被害人武某某家盗得小麦3袋、架子车1辆。一周后,李某某再次窜至武某某家盗得小麦2袋。

9.2019年11、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洛村三组被害人陈某某家盗得银镯子1对(含刘某某被盗银镯子1对,价值共320元)、银饰品6件、珍珠项链1条(价值共295元)。

10.2019年11、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西方村九组被害人杨某某家盗得小麦5袋、架子车1辆。

11.2019年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七组被害人王某某家盗得小麦3袋、麻钱3个(价值30元)、粮票20余张(价值21元)、架子车1辆。

12.2019年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七组被害人杨某某家盗得金戒指2个、金佛吊坠1个、银元宝1个。

13.2019年1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刘家河村被害人黄某某家盗得小麦1袋、二轮的手推车1辆。

14.2019年1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凤鸣镇堰河村杜家沟组被害人罗某某家盗得辉昂牌手表1块、橘黄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1450元),后以200元销赃于凤翔县彪角镇雅迪电动车经销部李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15.2019年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岐山县凤鸣镇刘家河村十组被害人刘某某家盗得银镯子1对(含陈某某被盗银镯子1对,价值共320元)、好猫牌珍品烟2盒(价值22元)。

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银饰品(价值666元)等物分别销赃于凤翔县城关镇供销市场内古玩店、岐山县朝阳路口古玩店、岐山县凤鸣东路步行街某某银楼;盗窃的小麦(价值4688元)分别销赃于凤翔县横水镇某某村某某面粉厂、岐山县某某村某某面粉厂、岐山县凤鸣镇某某村面粉厂;盗窃的木、铁架子车、二轮手推车(价值630元)均丢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作案17宗,盗窃数额共计9538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架子车、银元、粮票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付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等陈述;

6.鉴定意见: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陕文司鉴中心【2020】鉴字第012号、第015号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丽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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