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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无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盗窃。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伙同三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窜至本市未央区朱宏路15号“**电线电缆销售部”,撬开销售部U型门锁,打碎玻璃门和卷闸门,盗走店内电缆线510卷,用面包车拉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7840元。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盗窃商铺电缆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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