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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9********,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江西省靖安县**镇**坊村**组**号。2018年6月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靖安县**镇**坊村**组老锯板厂内,将被害人陈某乙存放于锯板厂内的杉原木搬运到其事先借来的绿色三轮摩托车上,随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和漆某某将上述杉原木出售至奉新县干洲镇的一家锯板内,被告人李某某获取赃款630元。

2020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窜至**镇**坊村**组老锯板厂内,将被害人陈某乙存放于锯板厂内的杉原木搬运到其事先通过余某某联系雇请的况某某的三轮拖拉机上,随后三人将上述杉原木装运出售至安义县涌涛金木业工艺厂,被告人李某某获取赃款1280元。李某某支付况某某运费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4、证人陈某甲、漆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杉原木,价值为1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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