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高唐县****门市部送货员,住高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高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宾馆住宿,趁王某某熟睡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内的5500元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转到自己手机微信钱包中,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红
检察官助理:韩雪晴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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