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蔡县**乡**网吧内,趁张某某趴在电脑前睡觉之际,将张某某放在手边充电的黑色VIVO X21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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