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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镇**村**组**号附**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6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盗窃于2015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广场舞台,趁被害人秦某某熟睡之机,将秦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约价值1020元)扒走,后离开现场。2020年10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路**号之一门前路段将李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泽洲

2021年1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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