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0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东营市**路**小区**号楼**室,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孙某某家中,盗窃一条金项链、四张金钞,并将一楼的摄像头破坏。经鉴定,一条金项链价值3834.2元,四张金钞价值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3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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