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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再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自2020年3月份以来,先后伙同陈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庄**路等地,趁无人之机,窃取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电动车。经鉴定,车辆价值6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已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社区干部村6巷**e谷****园36栋楼下,趁无人之机,窃取李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浅绿色**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2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已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大饭店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取杨某某一辆黑色**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2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贾某某(已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道**路东侧,趁无人之机,窃取张某某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车辆价值16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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