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7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镇**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1年9月因扒窃被三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2月因掩饰犯罪所得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因吸食海洛因被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3月,因吸食海洛因被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9月因吸食海洛因被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0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丹寨县龙泉镇国土路与富民路口水果摊处,乘被害人杨X正忙于购买水果时,从杨X的左上衣口袋盗走苹果8Plus手机1枚。经依法估价,被盗赃物价值参仟壹佰陆拾捌元(¥3168.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资料;被盗手机购置发票;调取视频监控DVD的调取证据清单;赃物扣押、返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违法前科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丹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赃物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辩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藏匿赃物的位置进行指认;侦查机关对盗窃现场的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反映本案盗窃过程的监控视频DVD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治章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的处所为丹寨县**镇**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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