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6********,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KTV旁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将一辆红黑色相间自行车停放于其经营的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城后门的“**”门口,未上锁,后胡某某关店离开。2020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下班骑电动车途经“**”门口时,发现该未上锁的自行车,其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于现场后,骑行自行车至**村篮球场附近用一把密码锁锁住后返回住处。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返回“**”门口准备将停放于现场的电动车骑走时被民警抓获。现赃物已追回。经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67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一辆、密码锁一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活页三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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