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会泽县古城街道钟屏路明清走廊商业区被害人戴某某开的“隔壁老王数码”手机店内,假借购买手机和给手机充电为由,趁戴某某不注意时,将桌子上充电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和一部vivoX27手机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华为P30pro手机价值4998元人民币,vivoX27手机价值2698元人民币。合计价值7696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其盗窃的vivoX27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报案;
2.被告人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抓获经过、供述及辩解等证实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被抓获归案,对其盗窃事实做了如实供述;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两部手机被盗的经过及手机的特征;
4.光盘及制作笔录证实了李某某盗窃的经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及李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会泽县古城街道钟屏路明清走廊商业区“隔壁老王数码”店内;
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实了被盗的vivoX27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7.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了被盗手机的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3月1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锁丽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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