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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怒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7月11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某雇请杨某甲、和某某、刘某某、杨某乙在兰坪县营盘镇和平村委会应和渣场林区非法采挖了8株野生尖叶木樨榄林木,企图运回兰坪县**村自家种植培育成盆景,待盆景成型后再出售。同年7月13日下午,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后查获了其采挖现场,李某某见其罪行已被发现遂到兰坪县森林公安局营盘派出所投案。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8株树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提锯3把、钢丝绳2圈、拖绳3根;2、书证: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地权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和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林木,价值达人民币24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9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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