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1********,拉祜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双江自治县**镇实施盗窃2次,共盗得鸡鸭12只,香烟17条零1包、现金人民币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摩托车行至双江自治县**镇大河湾电站旁被害人张某甲的养鸡场盗得6只鸡(3只公鸡、3只母鸡)、1只鸭子,当日凌晨6时许李某某将盗得的鸡鸭卖给勐库农贸市场杀鸡档老板胡某某。
2.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摩托车行至双江自治县**镇**村应某某家家庭式经营的乡土农家园,在收银台后的货柜上盗得香烟17条零1包,在收银台抽屉里面盗得现金人民币220元,并在旁边的冰箱盗得1瓶红牛饮料当场喝掉,又到农庄旁的鸭圈里盗得5只鸭子,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日凌晨6时许李某某将盗得的鸭子卖给勐库农贸市场杀鸡档老板胡某某,盗得的香烟、现金被李某某藏匿于住处及身上。经认定,李某某盗得的17条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219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12时5分在双江自治县**镇农贸市场胡某某杀鸡档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八组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应某某、张某甲等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过程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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