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96********,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小区**房间内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部iPhone8手机和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通过微信将被害人肖某某手机内的1800元钱转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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