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巧家县第一中学旁边的**通信手机店贴手机膜,李某某贴完膜后,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员夏某某放在柜台上的华为手机偷走。经巧家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330.00元(叁仟叁百叁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随案移送手机店视频光盘1张清单;2、被害人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