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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5时许,在**路**宾馆**房间内,嫌疑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电视机旁的床头柜下层抽屉的包包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店进销存日报表、店面视频监控截图、东川区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证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份、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奇珊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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