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7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官渡区**广场处,由罗某某撬锁,李某某放风,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8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三份(监控视频、电子卷宗、同步录音录像)。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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