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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2001年8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4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号**片区指挥部的*楼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阳某某、王某某分别放置于办公桌上的各一台笔记本电脑,正当被告人李某某将被盗赃物装入随身携带的双肩包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崔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970元,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10元,两台电脑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指认照片;7.被盗电脑价值鉴定;8.辨认笔录及照片;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自丽琼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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