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昭阳区**风景区内采用扒窃的方式从被害人卢某某身上盗窃了一部黑色VIVO-NEX手机,被凌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经昭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其辩解、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肆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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