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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陆良县城图腾商业中心地下停车场,将张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黑色隆鑫牌LX500型二轮摩托(车牌:云******,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LLCLPR107KA004578)盗走,后被告人李某某骑该摩托车在陆良县城、板桥集市等地找人换锁。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该摩托车到陆良县城西桥油虾洞摩托车城隆鑫摩托车专卖店换锁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T型铁质工具、钥匙等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骆某某、杨某某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翠英

检察官助理:汪恒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碟一盘、T型铁质工具一把、钥匙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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