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租住兰州市西固区**家庄**号**招待所期间,于2019年5月9日上午9时许,乘招待所负责人李某甲在二楼干活之际,进入一楼值班室,将李某甲放在抽屉里的黑色钱包盗走逃离现场,钱包内装现金7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后李某某用钱包内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从西固北站中国工商银行西固中路东一支行ATM上,分两次盗取现金4000元,在商店刷卡消费1060元。所盗赃款挥霍,钱包丢弃。2019年7月2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已退赔李某甲损失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取款信息、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领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5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彩玲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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