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号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内江市高新区金石广场工地临时住房,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工人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窃了苹果6s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后利用微信红包将vivo手机676元分四次转至名为yg6657967微信号并将vivo手机以400余元的价格予以变卖。经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盗窃的苹果6s手机价格为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红包记录、前科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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