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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捕前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步行至**镇**公司北侧平房区刘某某家门外时,产生了盗窃的想法,李某某用脚将刘某某家屋门踹开进入屋内,将屋内的一个豹纹色皮箱和一个黑色双肩包装满衣服后连同一个银灰色皮箱一起盗走,后翻墙进入刘某某家西院时被西院邻居英某某发现,英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

2.证人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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