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乡**村,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8月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宾馆**房间,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出门未锁门之机,将周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8月2日7时许,在赤峰市红山区**路**浴池男浴室内,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休息间充电的一 部“OPPOR”牌手机偷走。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2020年8月2日,在赤峰市宁城县“**”小区1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此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电动车内有身份证二张、银行卡二张、电动车充电器一个。经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涉案银行卡二张、身份证二张发还给被害人任某某。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具有坦白、被动部分退赃、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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