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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区**镇**村**组**号。2007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30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剑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6日9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成都市**客运站乘坐客车流窜至剑阁县**镇客运站,随后在**镇城区四处闲逛。当行至****路时,李某某身感疲惫,身上携带钱所剩无几,便产生盗车回家代步自用的想法。随后,李某某见路边停放多辆摩托车无人看管,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电瓶车钥匙捅摩托车车锁,接连捅了两辆摩托车均未捅开,最后将何某某停放在****路“**”小区路边的川H8****两轮摩托车捅开点火,骑车逃离现场。而后,李某某骑着盗窃的摩托车沿**国道返回成都市**区,当日17时许,李某某骑车行至绵阳市**区境内一路口时,因其无驾驶证怕被路检的交警查获,便将盗窃的摩托车丢弃于路口。随后,李某某搭乘过路车返回成都市****镇家中。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摩托车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9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青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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