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辽宁省鹤岗市**管理局**保险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乡**栋**单元**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88号银泰商场一层博柏利店内,盗窃博柏利牌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2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挎包;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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