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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7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7日、9月14日、9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欧美汇购物中心、朝阳区大悦城购物中心、丰台区永旺路梦乐城商场、房山区天街购物中心、大兴区西红门镇荟聚购物中心等地泡泡玛特店内,趁人不备,窃取毕奇睡眠宝宝、毕奇游泳圈系列等盲盒(经鉴定,被盗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140.2元)。李某某于同年9月15日被查获。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被害单位对李某某表示谅解。赃物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被盗货品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吴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方式1861250****;保证人张某乙,联系方式1831180****;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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