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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地区,登录张某某(女,21岁)的手机微信账号,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从张某某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内盗窃人民币共计11000元。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收据、工作说明、照片、退赔转账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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