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地区,登录张某某(女,21岁)的手机微信账号,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从张某某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内盗窃人民币共计11000元。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收据、工作说明、照片、退赔转账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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