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临邑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6日、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市场三区**号库房内,先后四次盗窃电缆线、空调铜管等物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散材料6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