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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8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6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号,暂住十堰市茅箭区**园**社**号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济康楼8楼神经内科3病区走廊,趁被害人刘某某在临时病床熟睡之际,盗走刘某某放在该病床的灰色华为荣耀8C(内存64G)手机一部。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53.37元。

2、2019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济康楼6楼神经内科1病区走廊,趁被害人崔某某在临时病床熟睡之际,盗走崔某某放在该病床上的红色OPPORll(内存4G,存储64G)手机一部。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35.95元。

3、2019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十堰市太和医院济康楼6楼神经内科1病区走廊,趁被害人郭某某在临时病床熟睡之际,盗走郭某某放在该病床上的雾海绿色OPPoReno(内存SG,存储256G)手机一部。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5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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