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9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因盗窃被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千阳县**村街道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商店内,在商店桌子抽屉内盗窃张某某名下邮政银行卡一张。2020年 11月5日13时许,在宝平路**银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取走卡内现金2200元(其中25元为凑整数由李某甲转入银行卡内),所盗现金2175元全部挥霍。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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