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422251983********,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住宁夏泾源县**乡**村**号,无业。200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乘坐马某甲(已判刑)驾驶的五菱牌轻型小货车(车牌号宁DW****)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流窜至华亭市,马某甲在车上等候,李某某和马某某下车窜至华亭市东华镇南巷1号3幢楼3单元,利用塑料拨片撬开该单元502室牛某某家的房门,入室盗窃佳能5DMarkⅢ单反相机一台(相机上安装有佳能牌EF24-70mmf/2.8L II USM镜头一支)和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经华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照相机价格为9176元,被盗照相机镜头价格为8021元,被盗手机价格为1814元,盗窃价值共计190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增值税发票、财产登记表、华亭市融媒中心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4次被刑事处罚,又重新故意犯罪,且流窜作案、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以1.5-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琼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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