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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号,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交叉结伙先后三次到古田县城东街道中央名城工地内窃取废钢筋,价值共计157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是:

1、2019年7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到古田县城东街道中央名城工地,采取肩扛方式盗走被害人罗某乙包250千克废钢筋,后由王某某将废钢筋售予古田县**街道**支路**弄**号罗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李某某分得110元。经鉴定,被盗废钢筋价值550元。

2、同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汤某某到该工地,盗走罗某乙包225千克废钢筋,并用摩托车将废钢筋运至罗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前空地,当晚该废钢筋被古田县公安局追回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废钢筋价值495元。

3、同年8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汤某某再次到该工地,采取肩扛方式盗走罗某乙包250千克的废钢筋。经鉴定,被盗废钢筋价值525元。

同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古田县六一四路376-5号内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工作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王某某、汤某某证言。

3.被害人罗某乙包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5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到案后,又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事实从而构成盗窃犯罪,可认定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其未赔偿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文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书证壹分、光盘参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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