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县**快递公司分拣快递物品时,假装扫码分发,将不属于自己派送的一个快递盒子盗走,盒内装有代某某从快手电商处购得的价格人民币5588.88元的男士貂皮外套一件。当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该外套销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赔偿了快递公司的损失。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快照、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项春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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